关于以提存为目的的担保如何理解

余姚律师 2025-04-13
提存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存一定财产作为担保,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以提存财产抵偿其债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六十八条,提存担保需要明确书面协议,并规定提存的物品、场所及处理方式。提存的财产需为可以转让的财物,如现金、票据或其他财产,且不得系无主物或债务人所有物。根据第七十条,提存担保自提存合同签订之日起对质权设立生效,债权人可优先受偿。第七十一条规定,债务履行期届满,如债务人未支付,债权人有权处理提存财产清偿债务,无需额外程序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六十八条:提存担保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提存的物品、场所、处理方式等。提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转让的财物,不得以无主物或者债务人所有的财物作为提存。提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,对质权的设立生效。提存期间,债权人不得处理提存财产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七十条:债务履行期届满,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有权使用提存财产抵偿其债权,不得以提存财产为质押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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